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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

  奖状、锦旗,信封、信纸上印有的单位名称;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座签;

  (三)机场名称、车站名称、交通标志,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主要街道户外广告的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的文字;

  (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通告等;

  (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民政、工商、邮政、交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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