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
奖状、锦旗,信封、信纸上印有的单位名称;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座签;
(三)机场名称、车站名称、交通标志,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主要街道户外广告的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的文字;
(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通告等;
(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民政、工商、邮政、交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