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组织实施,综治委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承办。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
(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三)抢险、救灾、救人的;
(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综治办申报见义勇为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