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的通知
(浙教法〔2009〕19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修订的《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基础上,根据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组织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依据上位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吸收了许多这些年我省教育发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对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是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对于高质量普及我省义务教育,促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推进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政府法制宣传部门,将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新的重要内容纳入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按普法工作要求认真组织面向政府、社会、学校各个层面的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干部职工会等形式带头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统筹实施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分层组织培训会、宣讲会,并利用校长培训、教师培训等载体,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完整、准确地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社区、农村宣传条例,使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社会组织了解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了解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取得的成就和进一步发展所提出的政策措施规定,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学习宣传条例的过程中,要重点宣传和把握以下内容:一是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二是1995年《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订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三是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有关政策;四是政府、学校、家庭、父母、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