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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师〔2009〕16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教师网联计划,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高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学历层次,教育部决定在我省等15个省份先期开展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决定于2009年起组织开展这项试点工作。参加对象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需要学历提升的中小学教师。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针对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灵活、注重质量的特点,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和当地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助学,建立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学习与考试服务支持体系,实行“注册学习制”,采取有组织的分散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与助学活动。
  三、该专业实行部分学历教育课程与非学历培训课程有机结合,学分互认互通。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我省参加本专业课程学习的教师,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1学分折合16学时的比例记入当期(从注册之日起,到毕业之日止,下同)教师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学时;参加当期县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的教师,且培训成绩合格并记入当地培训学时的,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审核认定,可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的比例折算为本专业学分,免修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
  四、“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中的教育技术培训课程纳入本专业公共基础课程。教师修完教育技术培训课程,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NTET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的,按50学时计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五、参加本专业“小学班主任”或“义务教育班级管理”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的,按30学时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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