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省直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4.市 (州)所属单位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需经主管部门同意,送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5.县 (市、区)所属单位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需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同意,报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由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高层次人才开发和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
1.高层次人才开发计划或实施奖励方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2.各单位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拟培养或奖励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3.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 (州)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 (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省人才资金的评审拨付程序。
(一)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使用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格初审工作。
(二)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年度人才资金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根据资格初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专业分组,对申请项目是否资助、资助金额等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
(五)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送省财政厅进行财务支出审核。
(六)经省财政厅财务支出审核后,实行资助项目资金总额分级审批制度。资助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常务副省长审批;资助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 (含100万元)的,由常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报省长核批。审批后的省人才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
(七)资助项目资金申请获准后,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