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人才资金由省政府管理。省政府成立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省人才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受理资助申请及初审;负责组织专家对拟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负责资助项目的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在申报省人才资金时,应于上一年度十月底前,将拟提请省人才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资金可用额度对申报项目初审论证后,经与省财政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确定全年省人才资金资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未履行申报程序或逾期单独申报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因突发事件或涉及全国、全省性的特殊急需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情况,经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可采取一项一报的办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已长期列入财政计划的使用省人才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也须按年度履行申报程序,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才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的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申请理由。
(2)申请省人才资金的立项说明。
(3)申请资助者的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术技术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职称)证书、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或技术成果鉴定材料、专利证书、同类科技成果先进性可行性的检索资料或专利查询证明、主要经历证明、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书等。
(4)项目论证、社会或业内评估情况及相关资料,项目投资情况,取得突破情况以及开发或项目转化的进展情况说明。
(5)申报项目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6)拟申请资助额度和用途。
2.申请单位填报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