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是省政府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大人才开发力度,构筑吉林人才高地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保证省人才资金发挥最佳效益,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省政府每年将省人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人才资金实行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原则:保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向关键岗位、短缺人才倾斜;适当兼顾项目。
第五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主要是为我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项目科研攻关人才等提供科研经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二)开发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主要是为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重点学科及科技型、创新型企事业单位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匹配资金。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所需资金。采取公开、公示的方式,定期奖励在科技领域、支柱产业、重点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在人才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人才开发方面的资金。
第六条 省人才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人才项目的科研经费补助、受资助人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补助、出版学术专著补助和生活补贴;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以及部门或单位的楼、堂、管、所和基本建设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