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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领导值班制度。市长、副市长每年至少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值班一次,其中分管城市建设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每半年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值班一次;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定期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值班。值班时间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 考核通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对网络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实行月通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在办理市长公开电话转办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延期反馈率超过20%的;

  (二)解决率低于85%的;

  (三)同一诉件申请3次延时办理的;

  (四)经查实不回复诉求人的(匿名电话、虚假电话号码除外);

  (五)单位领导不按转办要求签批意见,经督促不改正的;

  (六)承办单位虚假反馈的;

  (七)对市民合理诉求问题推诿扯皮,经督促不改正的;

  (八)因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问题被诉求人投诉的。

  以上问题,涉及市政府部门的,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涉及中省直驻抚网络单位及服务窗口单位的,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对办理市民诉求工作中严重渎职或违法违纪者,由相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舆论监督制度。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根据情况协调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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