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民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及其网络单位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投诉和举报;
(三)市民对政府公务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投诉和举报;
(四)市民对社会公益部门违示、违诺提出的意见、投诉和举报;
(五)市民对软环境建设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市长公开电话不受理下列诉求,指导诉求人向相关部门投诉:
(一)涉及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指导市民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二)涉及人大立法方面的问题,指导市民向有关人大机关投诉;
(三)涉及法院、检察院执法方面的问题,指导市民向有关检法部门或人大机关投诉;
(四)来访及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市民向有关信访部门投诉;
(五)各单位日常工作中能按正常渠道办理的问题,指导市民向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
(六)匿名投诉和举报原则上不受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受理。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认真受理市民来话,记录来话市民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诉求内容和责任单位,及时分类、整理。对能够办理的合理诉求,要即日转给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暂不能办理的问题,要向市民解释清楚。
第九条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市民诉求转办件,一般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诉求人分别反馈办理结果;急件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特急件当日限时反馈办理结果;属于政策咨询的,承办单位要给予准确答复。
第十条 督办。市民反映的合理诉求,责任单位推拖办理或责任主体不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复杂问题,受理人员初核后立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召开协调会,查清情况,分清责任,指定牵头部门督办解决。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对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要及时转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市领导批示转办件及时签批,在限期内反馈办理结果。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跟踪督办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