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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其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公开电话包括市长网上信箱,以下统称市长公开电话。本规则中来话指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来话,来信指通过市长网上信箱来信。

  第三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办理人民群众来话来信的专门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为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收集和整理市民来话诉求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市民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答复和处理市民来话反映的应由政府处理的问题;跟踪督办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或难点问题;收集整理人民建议供市领导参阅。

  (二)负责市长公开电话网络的设立、检查、协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三)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中省直驻抚单位及服务窗口单位为市长公开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其职责是:

  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办件的落实和反馈,并回复诉求人。一级网络单位设立公开电话,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的市民来话。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下列诉求:

  (一)市民日常生活中的求助、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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