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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21日 川价发[2009]20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大、中、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均属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征收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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