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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和《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

  五、评估结论及立法建议
  (一)评估结论。《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汕头经济特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在特区范围内,除“城中村”和个别家装工程外,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已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土地资源得到了比较有效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规定》明确了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各责任主体,遵循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协调,为各责任主体所接受,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落实;《规定》各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受到各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基本达到立法目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产业政策的调整,新型墙材生产和使用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我市行政区划调整的要求,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订。
  (二)立法建议:
  1、调整适用范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中关于2010年底以前所有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建议将特区规章调整为较大市政府规章,将适用范围调整到整个市区,以加大我市特区范围外墙材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力度。
  2、重新界定新型墙材。建议参照《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定义重新界定。
  3、完善管理机制。《规定》适用范围调整后,建议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质监机构的职责,加强对新型墙材使用情况的监督。
  4、调整收费标准。《规定》设定的专项用费标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收取,而广东省财政厅、建设厅2009年4月份印发的《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则规定,专项基金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两者不一致,建议统一采用省的标准。
  5、增加建筑节能管理的内容。建议在《规定》中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对虽有按规定使用新型墙材但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不予全额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及《关于开展2009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汕府〔2009〕89号),市民政局对《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法制局的组织、指导、协调下,市民政局成立了立法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并细化评估计划,于2009年5月至9月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期间,组织召开了七场座谈会,听取收集公墓管理经营单位、公墓管理执法单位、基层民政机构、丧葬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委托市信息中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接受市民群众投票;向有关单位发放调查表,广泛收集资料信息;结合市人大开展的殡葬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征询部分殡葬管理研究人员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程序的要求,市民政局对收集、调研的材料以及各方意见进行分析、整理、综合和论证并形成了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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