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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六)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七)在学校长期从事共青团、少先队、班主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德育教师,须善于做不同类型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德育教师要着重考察申报者的“育人”实绩,须有“典型事例”,对教学工作量不做硬性规定。有关“典型事例”必须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八)教研员必须有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能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且在探索教学内容、方法和改革考试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在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方面具有独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成绩显著,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
  五、有关评选工作要求
  (一)特级教师评选要以营造一支领头人队伍为目的。评选的特级教师首先是能够扎根在当地,起着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要有人格魅力,在教师中具有凝聚力。要有一贯的积极进取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
  (二)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学校、县(市、区)、省三级公示。学校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醒目位置张榜或通过校网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报送推荐材料前,要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评选结果公布前也要公示,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由省教育厅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通过层层公示,进一步增加透明度,确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教师选拔出来,发挥评选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要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推荐人选时要把师德放在首位,申报人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考察时要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并重,一方面考察推荐人选的教学能力,要求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在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卓有成效,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得到同行的公认;另一方面考察科研水平,要求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成果显著。
  (四)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对于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必须已在教学第一线工作5年以上,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成绩显著,且仍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所教学科与申报特级教师学科应相一致,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同校教师三分之一以上。
  (五)要考虑特级教师的分布,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对目前没有在职特级教师的县(市、区),具备基本条件的对象优先推荐评选;对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或出色完成支教工作、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推荐评选中予以倾斜。农村教师的推荐人选应占设区市推荐人选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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