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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三)设区市教育局考核推荐。设区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组织,负责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在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评选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后,提交特级教师评审推荐组织评审,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对象,由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评审。省教育厅成立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组织专家通过借班上课和论文答辩的形式,集中进行教学、科研水平测试,再报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公示、审批。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反馈给有关市教育局,在当地和所在学校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由省教育厅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和社会反馈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申报条件
  根据《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本次特级教师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中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四)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心理行为有偏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五)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教育教学研究成绩卓著,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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