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农村牧区社会服务资源、建立新农保经办机构,增加新农保经办力量,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切实组织好基金征缴工作,认真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和监测系统,纳入全省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新农保经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保障,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先行试点的地区要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地区新农保制度逐步进行规范,做好制度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民政部等的规定另行制定。民政部门在审核农牧民享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县的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要在充分调研、缜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州、地、市政府(行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和指导,统筹协调做好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