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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农村牧区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选择本地区制定的任一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数。

  七、养老金发放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及时和安全的原则对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

  参保人员和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转移新农保关系的,应当凭相关证明,及时将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不能转移新农保关系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及相关要求,适时提出我省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基金管理

  试点工作启动后,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转借。严格新农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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