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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牧)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按月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55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

  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30元;按200元缴费的补贴35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4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45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代缴(对参保人年最低缴费补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增设档次和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四)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要引导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地区州(地、市)政府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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