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9〕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试点期间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按国家审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县(西宁市湟源县、海西州都兰县、海北州门源县、黄南州尖扎县、海东地区平安县和海南州贵德县、果洛州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县)进行新农保试点工作,以后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试点,力争早日实现对农村牧区适龄居民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试点地区)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牧区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地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