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
(2009年12月15日 粤建市〔2009〕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现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工程分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