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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流通费率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流通费率的函
(苏价工函[2009]98号)


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关于商请调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经营综合费率的函》(苏国防科工函[200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省民爆物品流通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外省民爆器材经营收费情况,将我省民爆器材流通环节综合费率由最高不超过12.5%调整为20%。

  二、各地价格部门可按最高不超过20%的流通综合费率标准,重新核定当地民爆器材供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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