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地点与已有安检机构的距离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申请不符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自接受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的数量时,自接受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三)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数量大于规划的数量时,通过公开抽签决定是否受理。公开抽签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质监部门根据公开抽签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因申请人放弃参加公开抽签的权利,以致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数量的,省质监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取消公开抽签,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公开抽签的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获得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建设安检机构。
第十六条 获得受理的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设立地点等要素。
第十七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所需要的时间),依据国家质检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的,可以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延期审查,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算)。
申请人在申请延长的期限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省质监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获得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