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
(五)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
申请人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省质监部门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对申请设立安检机构的布局和规模进行控制。
地级以上市(不包括地级市)市区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以半径8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为原则,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以半径5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为原则。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数量的除外。
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以县、县级市、区为单位,下同)内,规划设立同类检测线少于2条(含2条)的,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1条检测线;多于2条的,每个申请人最多可以同时申请设立2条检测线,但应在同一检测场所设置。
同类检测线是指检测车型相同的检测线。
第九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同时公布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该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7日,公布时间与开始接受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10日。
第十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申请应当在省质监部门公布的起止时间内提出,省质监部门不接受起止时间之外提交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接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
省质监部门应当详细、准确记录接收申请材料的时间(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以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并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时间截止前,省质监部门应当通过公众可以查询的途径每天公布接受申请的情况。
第十三条 接受申请时间截止后,省质监部门应当对接受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