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的实施办法
(2009年12月1日 粤质监〔2009〕18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以下简称资格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含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下同)资格许可。
第三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
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若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控制,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若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控制,则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指标之一,一般不增加设置相同类别的安检机构。
前款所指规划区域一般指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乡镇(街道)也可作为规划区域。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部门)负责本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的设置规划,并发布实施。
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当设置规划指标用完,不受理资格许可申请。
第六条 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