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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价检[2009]40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搞好2009年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的处理工作,经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将《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

  今年全省涉企收费检查案件处理的总原则是:依法行政,从严掌握。对政策明确的,从严处理;对政策上有争议的,从宽处理;共性问题要统一尺度,个性问题要实事求是;对属于当地政府行为的,要妥善处理。由省物价局研究确定统一的处理意见,由案件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定意见进行处理。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统一意见进行处理有困难的,必须交回,由省物价局直接处理。案件处理期间,省物价局将以政务信息形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检查处理情况。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1、对提高标准(含重复)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提高标准收取土地用途变更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费、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征拨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易(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征地包干服务费、交易过户土地证变更时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司法鉴定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城建档案编审费、城建档案保管费、施工图审查费、房屋初始登记费、网上备案网络费、住房(包括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所有权登记费(初始注册)、房屋安全鉴定费、非住宅初次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测报告书费、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费、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运输管理费和货物附加费、散装水泥资金多收少退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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