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理顺药品差比价关系。根据成本、技术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合理调整部分规格、剂型间的比价系数,进一步完善药品差比价规则;尚未纳入药品差比价管理的剂型,逐步制定合理的差价或比价。政府制定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应首先确定代表剂型规格品的合理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
(七)加强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的原则,继续分期分批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加强对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购进价格以及社会零售药店的价格信息。凡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购进价格与中标价格、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与政府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相关药品的零售价格。积极探索群众长期使用、费用负担影响较大的常用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八)制定鼓励研发创新和扶持药物的价格政策。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及研发投入等情况,在审核并确定药品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对药品成本构成中的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对研发投入大且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的销售利润率,对中成药、血液制品、急救药品、廉价药品、国家处方保密药品及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其他药品,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可适当放宽,激发企业提高研究开发新产品能力,保护和扶持传统中药发展。
(九)引导仿制药品价格有序竞争。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政策。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引导有序生产和竞争,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贯彻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制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通过公开招标,合理制定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基本药物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促进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提倡减少流通环节,将药品直接供应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十一)扶持促进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制定促进扶持廉价药品生产、供应和使用的价格政策,适当提高部分偏低的廉价药品价格。要在价格政策上扶持价格偏低、生产使用上日渐萎缩的中药传统药剂。对15元及以下的政府定价药品放宽加价率。建立廉价药品目录,并与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政策衔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内廉价药品,根据有关规定及临床需要通过网上直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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