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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重点核定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下同)价格及临床用量较大、个人负担较重的非基本药物价格。

  3、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诊疗、护理、手术、中医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和科学制定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特殊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

  4、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在逐步完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基础上,根据财政投入及医疗保障水平,选择部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设立“药事服务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改革药品价格管理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范围。重点加强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自配制剂和中药饮片的价格管理。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积极探索价格监管方法。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价格部门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四)药品价格管理的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医保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级增补的医保用药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价格。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自配制剂和中药饮片的价格,由省、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五)科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以补偿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同时兼顾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对临床必需、紧缺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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