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低至高依次评审投标报价,并作出其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平均值法的:确定评标基准价;对商务标详细评审;按照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顺序进行排序,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前三位为中标候选人。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商务评标委员会和技术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量化打分;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结果汇总;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