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15日 粤建市〔2009〕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 评标方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 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