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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专用凭证印制与发放

  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向国家商务部上报凭证使用计划,经核准后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领取本省凭证编号码段,根据国家商务部统一样式组织印制。

  第七条 省经信委根据中标回收企业上报预计使用数量的申请,结合已备案回收网点设置情况发放专用凭证。

  第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根据已备案回收网点在各地级市分布情况,提出预计使用专用凭证量,向省经信委提出领取专用凭证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专用凭证发给回收网点。

第三章 专用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中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是专用凭证领取、记载、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交接专用凭证的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专用凭证的发放、交接必须严格、规范登记入册,做到交接双方签名,手续严紧,清楚移交,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专用凭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中标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网点领取、使用专用凭证负全责。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有关规定,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负责对所在地销售、回收企业报送作为申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县级经贸部门配合地级市经贸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备案企业(网点)

  专用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登记册进行检查、抽查。

第四章 专用凭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领取专用凭证后需严格保管,慎重发放,因回收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承担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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