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的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9日 粤经信法规〔2009〕1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试点省市商务(经信)、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
前款所称家电产品目前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 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以及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凭证分为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三联:回收联是中标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通过回购的方式获取的废旧家电集中运送、交售给中标拆解处理企业后,到相关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的凭证,回收联领取运费补贴时上交。
拆解联是中标拆解处理企业从中标回收企业回购全部废旧家电产品进行集中拆解处理,并与环保部门进行货、单核对的凭据。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产品时需交付给中标销售企业(网点),销售联是财政部门审核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