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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9〕4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2010 年各市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2010 年全省采矿权总量在2009 年的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压减10%,各市总量控制指标安排情况见附件。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下达2010 年度所属县(市、区)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厅备案。

  二、切实加强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省厅对各市采矿权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年终考核时的采矿权总量统计,以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服务与信息发布系统公布的采矿权数量为准,其中由部、省两级审批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单列,不计入考核总量。

  三、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控制总量要求,切实加强新设采矿权管理。要充分利用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服务与信息发布系统对本行政区采矿权数量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设置采矿权需要外,对超出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从超指标之日起,省厅停止对其新设采矿权审批、停止采矿权配号。

  四、各市、县(市、区)应定期对采矿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自查,对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清理数据库。

  附件:2010 年度各市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安排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0年度各市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安排表

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个)

备注

杭州市

297

宁波市

306

温州市

153

湖州市

279

嘉兴市

52

绍兴市

238

金华市

378

衢州市

279

舟山市

99

台州市

135

丽水市

108

合计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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