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备更新时应采购或选用智能化变频式空调设备。
(三)除特殊用途外,室内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第十一条 照明及室外霓虹灯
(一)餐饮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厨房及办公区域应全部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照明具有分区域控制系统。
(二)电路安装智能型照明节电装置。
(三)不过早开启室外霓虹灯,开启时间应以路灯开启时间为准。晚餐就餐高峰过后应及时关闭室外霓虹灯。
第十二条 用水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的用水设备应使用节水龙头。包括灶台在内,不得出现水龙头长流水现象。卫生间洗手龙头应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并采用节水式抽水马桶。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用水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杜绝用水设备因部件损坏造成水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 排污
(一)餐饮经营单位废水排放管线末端应设置隔油装置,禁止油水混排,并定期清掏废油。
(二)灶具排水管线上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做到油水分离,废油回收。
(三)厨余垃圾收集、存放和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能耗诊断与用能、排放监测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对用能系统进行全面的能耗诊断,制定企业的整体节能减排计划。
第十五条 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智能型能源管理平台,对每个用能点和连锁店的用能状况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委托环保部门对油烟和污水排放、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监测,以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县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推动本规范的贯彻落实,并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节能目标和节能责任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