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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四)市规划部门应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与违法者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五)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在违法用地上涉及非法受纳和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在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制止和处理结果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案件,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实施执行工作。
  (六)监察部门对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而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七)市公安机关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包含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应当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市公安机关应派员介入。
  (八)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项目,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用户有违法用地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如因各方原因无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九)市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协同完成验收工作。
  (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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