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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二、关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大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对本辖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第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依法查处。
  (二)市、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必须每天实施动态巡查1次,建立巡查台账,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发现或经调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能整改的,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不能整改或当事人不整改的,必须在发现或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报告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应对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动态巡查工作给予督促和指导,会同相关镇区开展土地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每周对每镇区的土地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对在土地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市、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逐级上报和零报告制度。镇区国土资源分局每天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汇报,每周一次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每周一次向局党组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执法监察总队书面汇报;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月底前将动态巡查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执行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和市监察部门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对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作组织处理。
  对存在违法用地嫌疑的土地和房产,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和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并应当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违法施工的情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结合违法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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