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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中府〔2009〕1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精神,有效遏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以市国土资源部门全面统筹负责与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属地管理相结合,市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中,市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1、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协助或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及土地复耕复绿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对违法用地和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违法建设用地的控制负总责,以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违法用地量呈逐年减少态势,并且不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市政府与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镇政府(区办事处)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情况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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