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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四、组成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要求到市外聘请评标专家的,须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列明理由和有关保密措施,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来自同一工作单位。
  (二)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但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应具有与招标工程同一类或相近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委派代表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在开标前1日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的评审事项,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取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中某一成员的评分超过该算术平均值正负20%,该成员须向市招标办书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的,视为评审意见失当,将该成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四)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会议纪要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按程序产生的评标结论应当签名确认;持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六)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无效标或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
  (一)落实公示制度。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
  (二)完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投标人在投标前需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须提交由金融机构提供的履约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投标控制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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