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关于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后进行安全评价的请示》的答复
(鲁安监函字[2009]294号)
淄博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后进行安全评价的请示》(淄安监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或换证的安全评价;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化工企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包括: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安全评价,重大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明确规定:实施自动化控制改造的化工企业,在安装改造完成后,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设计、施工等单位对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停车装置进行验收,并建立档案,确保装置运行灵敏、可靠,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在安装改造工程验收后,要编制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安装报告书报当地安监部门,市或县级安监部门要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安装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因此,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不须进行安全评价。
对于“一些化工企业在自动化控制改造过程中,不仅增加了自动化联锁控制设施,同时调整了装置的工艺流程,更换了生产设施”的情况,如果其工艺流程或生产设施的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设施除外)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重大化工建设项目范畴,应当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和《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实施监督管理;否则,应当依据《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