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精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清理104个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取消31个收费项目,缓征8个收费项目,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减免32个收费项目。
对取消和缓征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同时,各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在收费场所及社区等公众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缓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取消和缓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31个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专项资金(“135工程”专项资金)。
2、妇幼保健保偿收费。
3、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1)集中式供水单位审评费;(2)接触饮用水新材料审查费(包括净水剂);(3)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
(4)食品添加剂审查费;(5)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5、建筑工程劳保费统筹部分。
6、收费年检费。
7、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收费。
8、政府采购招标文书工本费。
9、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收费(含证照工本费、审查审核费等,包括发证、换证)。
10、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含证照工本费、审查审核费等,包括发证、换证)。
1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收费(含证照工本费、审查审核费等,包括发证、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