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同执法工作计划之间的衔接。应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为根据,做到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与月(季)度执法工作计划、专项执法工作计划相互衔接,避免在监察内容和检查时间上出现重复和脱节。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检查的企业,可计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范围内。
今后在执法监察工作方面,省安监局将由检查指导为主转变为检查指导与执法监察并重,重点对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执法,并依法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市安监局在贯彻执行执法工作计划的同时,要配合省安监局开展好专项执法监察和重点执法监察。
四、执法工作计划的内容
各市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各有不同,执法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各有侧重。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一)辖区内执法监察对象安全生产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其数量、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分类、危险因素分类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特点。包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状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
(二)执法监察的覆盖率及次数
1、根据行业不同合理确定执法监察覆盖率。各级安监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单位实行全覆盖。
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其危险性特点合理安排执法次数。对以下单位适当增加执法次数:当年或者上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改制、转行等变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或者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的。
3、编制执法工作计划计算检查次数时,还应结合各自的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三)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据编制的执法工作计划,按照
《暂行规定》第
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也可视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检查项进行执法检查。省安监局对
《暂行规定》规定的十九项内容进行了分解(详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各级安监部门在编制执法工作计划时,可参考使用,并注意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