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但不得采用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代建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省管项目应当在省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其他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进行开评标。
第十九条 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废标的理由及依据:
(一)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二)无法人单位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仍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为一人,其余为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