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五)使用单位的相关要求;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二)没有依法被责令停业;
(三)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统一的书面形式答复并告知所有投标人。告知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
(三)项目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包括拟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代建实施方案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企业资信情况(包括从事代建业务或工程建设管理业务的经验和业绩、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