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发布。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