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代建[2009]138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按《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规范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印发,请各地统一严格执行。对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