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而申请考试的报名人员和注册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各项考务考试工作开支。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而申请考试的报名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物业管理师考试各项考务考试工作开支。
第五章 管理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收费包括了各项目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除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外,执收单位不得再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和更改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才可执行。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如需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收费的申请报告;
2、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出具合法的资质资格审批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员配备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账制度建立情况;
6、收费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规程;
7、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编制人数、资金来源、工作范围等;
8、成本概算情况。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和程序,凡不按上述内容公示而收费的,按乱收费处理。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