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向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道路破损修复、临时占道管理的工作开支及占道造成损失的补偿。
建设项目的占道是指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建筑过程中在道路上的堆物堆料;其它项目的占道是指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搭建临时棚房、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以及设置临时广告标志牌。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城市道路修复的各项开支。执收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分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实时造价由当地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当地价格认证部门必须在城建部门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认证工作。对挖掘或毁坏道路者自己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园林绿化费。
园林绿化费包括城市绿化赔偿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
(一)城市绿化赔偿费是指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绿化建设的直接费和绿化植物在生产生长周期内的养管经费和惩罚性质的赔偿。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是指由省级(含)以上的园林城市的园林主管部门对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异地绿化的各项工作开支。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四章 考试费
第七条 考试费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的申请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等考务、考试工作的各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