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颁发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取消、停收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此,我们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权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进行补偿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地产、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第二章 房地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在其他管理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弥补管理工作所需要经费的不足。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