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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正)


  仲裁检验检定收费按定期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的200%执行。

  第八条 标准计量器具的检定,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规定收费;工作计量器具的定期和强制检定,其检定收费标准不高于产品价格的,按规定检定收费标准执行;高于产品价格的,按产品价格的90%收费。

  第九条 对定期检定和委托检定中需修理的计量器具,由送检方自主确定修理处理方式,同意在检定机构修理的,修理费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收取;没有行业标准的,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检定规程规定只需出具检定结果不需出具检定数据,而受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数据的,按检定收费标准的110%收费;受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工作段数据和要求提供测试项目的,参照规定检定收费标准收费。

  丢失计量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经原检定机构核准同意后予以补发,并缴纳证书工本费。

  第十条 在现场检验检定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定场所、交通运输、吊装工具、辅助人员等条件。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应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一条 检测检定机构对各类检验检定,必须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定报告,并由被检单位或个人签收。对不出具检验检定报告的,检验检定机构不得收费,被检单位可以拒缴。已经收费的,应按乱收费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不得向受检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检定费:

  一、企业及其产品每年定检频次以外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获国家免检产品证书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进行的检验检定;

  三、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的检验检定;

  四、收费批准文件规定的检验检定单位以外其它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检定;

  五、其他规定不允许收费的检验检定。

  第十三条 各检验检定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被检单位有经国家认证的实验(检验)室,检验检定机构只派人对其检验检定质量进行监督的检验检定,按不超过定期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的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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