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 检验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必须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收费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规定执收单位的检验、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执收单位应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检验频次、抽样比例、检验参数和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受检产品企业目录执收检验检定费。检验检定机构应向被检对象出示上述检验检定收费的依据。
凡不按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和不出示检验检定依据的检验检定收费的,受检单位和个人可以拒检。
第六条 下列检验检定可以收取检验检定费:
一、检定机构按计量检定规程确定的检定周期进行的检定。
二、检验检定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重要生活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检定。定期检验检定目录和检验检定周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三、单位或个人自愿并与检验检定机构签定检验检定合同的委托检验检定(包括仲裁检验检定、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评价等,下同)。
第七条 定期检验检定因工作条件所限完不成检验检定参数的,检测机构应及时送上级检测机构或其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抽样检测机构向受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定报告,并按规定的定期检验检定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或个人收费。上级检测或其他检测机构不得直接向受检单位或个人收费。上级检测机构和其它检测机构接受抽样检测机构委托时,可按定期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的150%向抽样检测机构收费,因不能及时完成定期检验检定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抽样检测机构承担。
委托检验检定,检测机构必须按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检验检定合同,检测机构不得强制被检单位或个人进行检验检定。凡强制受检单位或个人进行检验检定,或不与委检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委托检验检定的收费标准按收费文件中规定的委托检验检定收费标准执行。定检产品的委托检验检定收费按定检产品收费标准的1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