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
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执行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