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
《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权限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继续确保本市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创造“平安办博”的良好环境,现就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加强问责,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一)选好品种。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选用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重要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类产品,严禁采购含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类产品。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与供沪烟花爆竹厂家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责任制。
(二)强化防伪。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全部加贴防伪标志,并在外包装箱上加贴电子防伪卷标。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防伪标志和电子防伪卷标的发放,确保所贴防伪标志、卷标的产品符合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采取防伪措施的情况检查,并对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